蜂窩電話用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總規(guī)范 GB/T 18288-2000
前言
本文引用地址:http://butianyuan.cn/article/258957.htm本規(guī)范參考GB/T 15100-1994 《金屬氫化物鎳圓柱密封堿性蓄電池總規(guī)范》、GB/T 15844.2-1995 《移動通信無線電話機環(huán)境要求和試驗方法》、SJ/T 11194-1998 《移動通信手持電池(金屬氫化物鎳電池)規(guī)范》、YD/T 856-1996 《移動通信手持機電源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等標準編寫。本規(guī)范能夠滿足蜂窩電話對電池的技術性能和環(huán)境使用的要求,有利于指導生產、控制產品質量、規(guī)范市場;有利于適應國際貿易和與國際接軌,將更好地促進蜂窩電話用電池的發(fā)展。
本規(guī)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提出。
本規(guī)范由中國電子技術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規(guī)范由國家高技術新型儲能材料工程開發(fā)中心、知己集團有限公司、世界通集團有限公司、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限公司、廣州三聯(lián)電子移動通訊發(fā)展中心、上海友申電氣有限公司起草。
本規(guī)范參加起草的單位有:華訊傳通(集團)有限公司、福建飛毛腿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泉州恒訊電子有限公司、珠海市雷鳴通訊技術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摩登王電訊有限公司、瑞侃電子(上海)有限公司、惠州超霸貿易有限公司、天津藍天在洋電源有限公司、泉州立信電子有限公司、深圳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廣東佳力集團公司、廣州日用電器檢測所、廣州擎天實業(yè)有限公司電工分公司、哈爾濱精鑫膠粘劑有限責任公司、珠海利紳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哈爾濱光宇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域高通訊、廣東耐力寶電業(yè)有限公司、廣州移動通信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上海電話機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北京市電子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和國家輕工局通信室。
本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毛立彩、單忠強、李庭光、王渤、劉愛民、向光輝、李永黎、陳迂。
1 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了蜂窩電話用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的定義、要求、測試方法和質量評定程序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規(guī)范適用于各種蜂窩電話用金屬鎳密封堿性蓄電池(以下簡稱電池)。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規(guī)范中引用而構成為本規(guī)范的條文。本規(guī)范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規(guī)范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2828-1987 逐批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xù)批的檢查)
GB/T 2829-1987 周期檢查計數(shù)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生產過程穩(wěn)定性的檢查)
GB/T 2900.11-1988 蓄電池名詞術語(eqv IEC 60486:1986 )
3 定義
本規(guī)范采用GB/T2900.11 中規(guī)定的術語和下列定義。
3.1 蜂窩電話用金屬氫化物鎳電池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for cellular phone
指由一只或多只金屬氫化物鎳密封單體蓄電池及附件組合而成的用于蜂窩電話的電池。
3.2 標稱電壓nominal voltage
用以表示電池電壓的近似值。
3.3 額定容量rated capacity
生產廠標明的電池在環(huán)境溫度為20 ℃±5℃的條件下,以5h率放電至終止電壓時所應提供的電量,用C 5 表示,單位為Ah(安培小時)或mAh(毫安小時)。
3.4 終止電壓cut-off voltage
規(guī)定放電終止電池的負載電壓,其值為n*1.0v (n 為串聯(lián)單體電池的只數(shù),下同)。
4 要求
4.1 外觀
a)電池表面應清潔、無銹蝕及無機械損傷;
b)電池表面應有7.1 規(guī)定的標識;
c)電池與蜂窩電話接觸良好鎖扣牢靠。
4.2 放電性能
4.2.1 20 ℃放電性能
4.2.1.1 0.2 C 5 A 放電性能
電池按5.5.1.1 的規(guī)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5 h。
1 C 5 A 放電性能
電池按5.5.1.2 的規(guī)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0.8h。
4.2.2 -18℃放電性能
電池按5.5.2 的規(guī)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3h。
4.2.3 40℃放電性能
電池按5.5.3 的規(guī)定進行放電,放電時間應不低于0.75h
4.3 快速充電性能
電池按5.6 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1 C 5 A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0.8h。
4.4 環(huán)境適應性
4.4.1 恒定濕熱
電池按5.7.1 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電池不應有明顯變形、銹蝕、冒煙或爆炸。在20℃±5℃條件下的0.2 C 5 A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3h。
4.4.2 振動
電池按5.7.2 規(guī)定進行試驗,電池不應有變形、漏液、冒煙或爆炸。試驗結束后,電池電壓應不低于n*1.2v。
4.4.3 碰撞
電池按5.7.3 規(guī)定進行試驗,電池不應有變形、漏液、冒煙或爆炸。試驗結束后,電池電壓應不低于n*1.2v。
4.4.4 自由跌落
電池按5.7.4 規(guī)定進行試驗,電池應不冒煙、不爆炸,仍可裝入蜂窩電話,接觸良好,鎖扣牢靠。試驗結束后,電池在20℃±5℃條件下的0.2 C 5 A 放電性能應符合4.2.1.1 的規(guī)定。
4.5 荷電保持能力
電池完全充電后開路擱置28 d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3h
4.6 過充電性能
電池按5.9 的規(guī)定進行試驗,其0.2 C 5 A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5h . 試驗過程中,電池不漏液、不變形、不冒煙和不爆炸。
4.7 短路保護
電池應具有可恢復的過流保護裝置,正負極短路斷開后,電池電壓應在10 min內恢復到n*1.2v 以上。短路保護試驗期間,電池應不漏液、不變形、不冒煙、和不爆炸。
4.8 循環(huán)壽命
電池按5.11 規(guī)定進行試驗,其循環(huán)壽命應不低于4h
4.9 貯存
電池貯存12 個月,經完全充電后,其0.2 C 5 A 放電時間應不低于4h。
5 測試方法
5.1 測試條件
除非另有規(guī)定,本規(guī)范中各項測試應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度:15℃~35℃;
相對濕度:45% ~75%;
大氣壓力:86 kPa~106 kPa。
5.2 測量儀表
5.2.1 測量電壓的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0.5級,電壓表的內阻至少應為10k Ω/v。
5.2.2 測量電流的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0.5級。
5.2.3 測量時間的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0.1%。
5.2.4 測量溫度的儀表的準確度應不低于±0.5℃。
5.2.5 恒流源的電流恒定可調,在充電或放電過程中,其電流變化應在±1%范圍內。
5.3 外觀檢查
目測電池的外觀、標識并檢查電池與蜂窩電話配合狀況,蜂窩電話或模擬裝置開機工作應正常,符合4.1規(guī)定的要求。
5.4 充電制式
電池的充電采用下述恒流充電,充電環(huán)境溫度控制在20℃±5℃。
5.4.1 0.4 C 5 A 充電
電池在以0.2C 5 A 放電至終止電壓后,再以0.4 C 5 A 充電3.5h。
5.4.2 完全充電
電池在以0.2C 5 A 放電至終止電壓后,再以0.1 C 5 A 充電16h。
5.5 放電性能
5.5.1 20℃放電性能
5.5.1.1 0.2C 5 A 放電
在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后,開路擱置0.5h ~2h,再以1C 5 A 放電終止電壓,應符合4.2.1.1 規(guī)定的要求。
該項放電試驗可以重復循環(huán)五次,當有一次循環(huán)符合要求時,試驗即可停止。
5.5.1.2 1C 5 A 放電性能
在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后,開路擱置0.5h ~2h,再以1C 5 A 放電終止電壓,應符合4.2.1.2 規(guī)定的要求。
5.5.2 -18℃放電性能
在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后,將電池放入試驗箱內,將箱溫調至-18 ℃±2℃的規(guī)定值,箱溫達到規(guī)定值后再保持16h ~24h,然后在同一溫度下以0.2C 5 A 放電
終止電壓,應符合4.2.2 規(guī)定的要求。
5.5.3 40℃放電性能
在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后,將電池放入試驗箱內,將箱溫調至40 ℃±2℃的規(guī)定值,箱溫達到規(guī)定值后再保持2h,然后在同一溫度下以1C 5 A 放電終止電壓,應符合4.2.3 規(guī)定的要求。
5.6 快速充電性能
a)在環(huán)境溫度20℃±5℃的條件下,電池以0.2C 5 A 放電至終止電壓后,再以1 C 5 A
充電至-△V ≤n * 10mV 或d T /d t =1.6℃/3 min,再以0.1C 5 A 補充電2h。
注:-△V 表示電池充電后期電池電壓的下降值,-△V 的值應根據設備精度盡量取小;d T /d t 表示電池內部溫度的變化速率,下同。
b)電池充電后,開路擱置0.5h ~2h,再在相同溫度條件下以1 C 5 A 放電至終止
電壓,應符合4.3 規(guī)定的要求。
5.7 環(huán)境適應性
5.7.1 恒定濕熱試驗
a)符合4.1 、4.2.1.1 要求的電池按5.4.2 規(guī)定的充電制式充電;
b)將上述電池放進試驗箱內,當箱內溫度高達到40 ℃±2℃,相對濕度達到90% ~95% 的規(guī)定值時,開始計算試驗時間,試驗持續(xù)時間為48 h,試驗結束后,將電池取出,在試驗的標準大氣條件下恢復2 h,目測電池外觀并在環(huán)境溫度20℃±5℃的條件下,以0.2C 5 A 放電至終止電壓,應符合4.4.1 規(guī)定的要求。
5.7.2 振動試驗
a)電池按5.7.1 規(guī)定試驗結束后,按5.4.1 規(guī)定充電;
b)將上述電池直接安裝或通過夾具安裝在振動臺的臺面上,按下面的振動頻率和對應的振幅調整好試驗設備,X 、Y 、Z 三個方向每個方向上從10H z~55 H z循環(huán)掃頻振動30 min,掃頻速率為1 oct/min:
振動頻率:10H z~30 H z 位移幅值(單振幅):0.38mm
振動頻率:30H z~55 H z 位移幅值(單振幅):0.19mm
c)振動結束后,檢查電池外觀并測量電池電壓,應符合4.4.2 規(guī)定的要求。
5.7.3 碰撞試驗
a)電池按5.7.2 規(guī)定試驗結束后,將電池平均按X 、Y 、Z 三個相互垂直軸向直接或通過夾具緊固在碰撞臺面上;
b)按下面規(guī)定的加速度,脈沖持續(xù)時間和碰撞次數(shù)調整好試驗設備,按每分鐘40 ~80 次的速度進行碰撞試驗:
脈沖峰值加速度:100 m/s 2
脈沖持續(xù)時間:16 ms
碰撞次數(shù):1000 ±10
c)碰撞結束后,檢查電池外觀并測量電池電壓,應符合4.4.3規(guī)定的要求。
5.7.4 自由跌落試驗
a)電池按5.7.2 規(guī)定試驗結束后,將電池吊起,使其一面平行于地面,自由跌落到厚度為18 mm~20 mm的硬木板上,硬木板應放在水泥地面上,從電池的最低點至硬木板上平面之間的距離計算,跌落高度為1000 mm,X 、Y 、Z 三個互垂方向的6 個面分別朝下跌落各一次;
b)試驗結束后,檢查電池外觀,再在20℃±5℃下按5.5.1.1 規(guī)定檢查電池的0.2C 5 A 放電性能,應符合4.4.4 規(guī)定的要求。
5.8 荷電保持能力
電池按5.4.2 規(guī)定完全放電,再在環(huán)境溫度20℃±5℃的條件下,將電池開路放置28d,然后,在相同環(huán)境溫度條件下,以0.2C 5 A 放電到終止電壓,應符合4.5 規(guī)定的要求。
5.9 過充電性能
在環(huán)境溫度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結束后,接著以0.1C 5 A 持續(xù)充電48h,然后開路擱置1h ~4h,再以0.2C 5 A 放電到終止電壓,其放電時間應符合4.7 的規(guī)定。 目測電池有無漏液、變形、冒煙或爆炸現(xiàn)象,應符合4.6 規(guī)定的要求。
5.10 短路保護
在環(huán)境溫度20℃±5℃的條件下,電池按5.4.1 規(guī)定充電,然后將電池正負兩極短路(外電路電阻小于100m Ω)持續(xù)1h,再將電池正負兩極斷開,電池電壓應逐漸恢復至n*1.2v 以上,恢復時間不超過10 min. 試驗應在有安全防護措施下進行,試驗結束后,目測電池的外觀,應符合4.7 規(guī)定的要求。 試驗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電池有冒煙、起火、爆炸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試驗。
5.11 循環(huán)壽命
試驗前電池以0.2C 5 A 放電至終止電壓,在20℃±5℃的條件下,按下述方法進行恒流充放電。
a)電池以0.5 C 5 A 充電2.4h,其間若-△V ≤n * 10mV 或d T /d t =1.6℃/3 min 時,充電即可結束;
b)充電擱置0.5h ~1h;
c)放電電池以1C 5 A 放電至n*1.04v;
d)放電結束擱置時間為0.5h ~1h。重復a)~d)步驟,直到連續(xù)二次循環(huán)的放電時間均少于36 min時,壽命即為終止,應符合4.8規(guī)定的要求
5.12 貯存
進行貯存試驗的電池應選自生產日期到試驗日期不足三個月的電池,電池貯存前應以
0.2C 5 A 放電到終止電壓,再以0.4C 5 A 充電1.25 h,然后在環(huán)境溫度20℃±5℃、相對濕度45% ~75% 的環(huán)境中開路貯存12 個月。 貯存期滿后,電池按5.4.2 規(guī)定充電,充電后擱置0.5h ~2h,再以0.2C 5 A 放電到終止電壓,最多進行5 次充放電電循環(huán),當任一循環(huán)達到4.9 規(guī)定的要求時即可停止試驗。
6 質量評定程序
6.1 檢驗分類
本規(guī)范規(guī)定的檢驗分為:鑒定檢驗和質量一致性檢驗。
6.2 鑒定檢驗
鑒定檢驗一般在產品設計定型和生產定型時進行,但在產品的主要設計、工藝、元器件及材料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的重要性能,使原來的鑒定結論不再有效時,也應進行鑒定檢驗。
6.2.1 抽樣方案鑒定檢驗的樣品是使用與正常生產相同的材料、設備和工藝生產并隨機抽取的,提交檢驗各個項目試樣數(shù)量按表1 規(guī)定。
6.2.2 檢驗項目
鑒定檢驗項目、順序及分組按表1 的規(guī)定。
表 1 鑒定檢驗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組號 | 檢測項目 | 要求章條號 | 測試方法章條號 | 抽樣數(shù) | 允許不合格電池數(shù) | ||
1 | 外觀 | 4.1 | 5.3 | 21 | 0 | ||
2 | 放電性能 | 20 ℃ | 0.2C 5 A | 4.2.1.1 | 5.5.1.1 | ||
1 C 5 A | 4.2.1.2 | 5.5.1.2 | 3 | ||||
-18 ℃ | 4.2.2 | 5.5.2 | |||||
40 ℃ | 4.2.3 | 5.5.3 | |||||
3 | 快速充電性能 | 4.3 | 5.6 | ||||
4 | 荷電保持能力 | 4.5 | 5.8 | 3 | |||
5 | 過充電性能 | 4.6 | 5.9 | 3 | |||
6 | 短路保護 | 4.7 | 5.10 | 3 | |||
7 | 環(huán)境適應性 | 恒定濕熱 | 4.4.1 | 5.7.1 | 3 | ||
振動 | 4.4.2 | 5.7.2 | |||||
碰撞 | 4.4.3 | 5.7.3 | |||||
自由跌落 | 4.4.4 | 5.7.4 | |||||
8 | 循環(huán)壽命 | 4.8 | 5.11 | 3 | |||
9 | 貯存 | 4.9 | 5.12 | 3 |
6.2.3 合格判據
當所有檢驗項目均滿足規(guī)定時,則判為鑒定檢驗合格。 如果任何一個檢驗項目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則應暫停檢驗,生產方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糾正措施后,可重新抽樣繼續(xù)進行檢驗。 若重新檢驗合格,則仍判鑒定檢驗合格;若重新檢驗仍有某個項目不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則判定鑒定檢驗不合格。
6.3 質量一致性檢驗
電池的質量一致性檢驗分逐批檢驗和周期檢驗,用以判定產品過程中能否保證質量的持續(xù)穩(wěn)定。
6.3.1 逐批檢驗
6.3.1.1 供檢驗的樣品在交驗的產品中參機抽取,采用GB/T 2828 的正常一次抽樣方案,檢驗項目、要求、測試方法、檢查水平(IL)及合格質量水平(AQL)按表2 的規(guī)定。
表 2 逐批檢驗項目、要求、及測試方法
組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章條號 | 測試方法章條號 | IL | AQL | |
1 | 外觀 | 4.1 | 5.3 | Ⅱ | 4.0 | |
2 | 20 ℃ 放電性能 | 0.2C 5 A | 4.2.1.1 | 5.5.1.1 | S-3 | 2.5 |
1 C 5 A | 4.2.1.2 | 5.5.1.2 | ||||
3 | 快速充電性能 | 4.3 | 5.6 |
6.3.1.2 逐批檢查后的處置 , 按 GB/T 2828-1987 中 4.12 的規(guī)定處置。
6.3.2.1 供周期檢驗的樣品從逐批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采用GB/T 2829 中正常一次抽樣方案,檢驗項目、要求、測試方法、抽樣周期、判別水平(DL)、不合格質量水平(RQL)及判定數(shù)組(A c R e )按表3 規(guī)定。
6.3.2.2 周期檢驗后的處置按GB/T 2829-1987 中4.12 的規(guī)定處置。
表 3 周期檢驗項目、要求和測試方法
組號 | 檢驗項目 | 要求章條號 | 測試方法章條號 | 抽樣周期 | DL | RQL(A c R e ) | |
1 | -18 ℃ 放電性能 | 4.2.2 | 5.5.2 | 0.5a | I | 20(0 1) | |
2 | 40 ℃ 放電性能 | 4.2.3 | 5.5.3 | ||||
3 | 荷電保持能力 | 4.5 | 5.8 | 90d | I | ||
4 | 過充電性能 | 4.6 | 5.9 | 1a | I | ||
5 | 短路保護 | 4.7 | 5.10 | ||||
6 | 環(huán)境適應性 | 恒定濕熱 | 4.4.1 | 5.7.1 | 0.5a | I | 15(0 1) |
振動 | 4.4.2 | 5.7.2 | |||||
碰撞 | 4.4.3 | 5.7.3 | |||||
自由跌落 | 4.4.4 | 5.7.4 | |||||
7 | 循環(huán)壽命 | 4.8 | 5.11 | 1a | I | 20(0 1) | |
8 | 貯存 | 4.9 | 5.12 |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每個電池應有下列中文或圖示標識:產品名稱型號、類型、標稱電壓、額定容量、商標、正負極性、生產日期(可為代碼)、執(zhí)行標準編號、制造廠名、廠址、郵編、聯(lián)系電話和警示說明。其中,執(zhí)行標準編號、廠址、郵編、和聯(lián)系電話可以標識在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上。
7.2 包裝
每個電池應有必要的包裝盒,包裝盒內應附有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或合格標識。裝有產品的包裝盒/ 袋應放在干燥、防塵、防潮的包裝箱內。
7.3 運輸
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防止劇烈振動、沖擊或擠壓,防止日曬雨淋,可使用汽車、火車、輪船、和飛機等交通工具運輸。
7.4 貯存
電池應貯存在環(huán)境溫度為-5℃~35℃,相對濕度不大于75% 的清潔、干燥、通風的室內,應避免與腐蝕性物質接觸,應遠離火源及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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