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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訊討債案:跨國公司外籍高管逃稅百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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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顧建兵 時間:2006-08-21 來源: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收藏
     8月15日下午2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32法庭。 

       案件主角陳啟雄并沒有出現(xiàn)在法庭上,而是委托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楊春寶律師向法庭提交了管轄異議的法律函。 

       作為前朗訊中國供應鏈網(wǎng)絡總經(jīng)理,陳啟雄被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簡稱朗訊中國)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不當?shù)美?39萬元,并支付利息4524元。 

       這也是近兩年內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涉及高管的又一次財務丑聞,2004年4月,當時的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COO等四人由于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而被公司開除。 

       139萬元個稅爭議 

       朗訊的內部資料顯示,陳啟雄為美籍人士,于1997年加入朗訊,曾擔任過上海朗訊科技傳輸設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等職務。 

       2004年2月20日,陳啟雄與朗訊科技亞太區(qū)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2004年3月1日起,擔任該公司中國供應網(wǎng)絡部總經(jīng)理職務,其辦公地點為上海朗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朗訊),其薪水由朗訊科技亞太區(qū)有限公司支付。 

      “根據(jù)雙方勞動合同第10條的約定,陳啟雄在朗訊工作期間的個人所得稅由其個人負責向內地稅務部門申報。”朗訊中國代理律師段和段律師事務所金冰一告訴記者。 

       金冰一解釋,依照內地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陳啟雄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由工作地的單位代為申報,并代扣代繳相關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上海朗訊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財務部門,于是由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上海辦事處代為繳納個人所得稅。上海朗訊的其他員工也是由朗訊中國上海辦事處代交個人所得稅。 

     “朗訊中國上海代表處共分34筆,為陳啟雄代繳了139萬元的個人所得稅?!?nbsp;金冰一透露。而按照這個個人所得稅來計算,陳啟雄的月收入應該在15萬元以上。 

       2005年11月,陳啟雄從朗訊亞太公司離職,并在隨后加入了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2005年12月8日,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便向陳啟雄發(fā)出了催款信函,并同時發(fā)了催款的郵件。 

      “打電話不接,郵件不回。”金冰一告訴記者。在這種情況下,2006年6月底,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便委托金冰一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陳啟雄返還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代為繳納的139萬元個人所得稅,并返還利息4524元。 

      “陳啟雄現(xiàn)在飛利浦公司工作,其辦公地址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朗訊中國卻在上海第一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我們申請了管轄異議?!睏畲簩殞τ浾呓忉尅?nbsp;

        由于陳啟雄最近出差國外,記者未能聯(lián)系到陳本人。 

      “這種代繳是有問題的?!币晃粋€人所得稅法方面的專家告訴記者,因為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本身的所得稅和營業(yè)稅是按照稅務局的核定來交,而陳啟雄的勞動合同是跟朗訊亞太簽訂的,如果稅務局不認定這種代繳,那么上海代表處便不能給陳啟雄代繳個人所得稅。 

      “陳啟雄的合同上注明是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說要代扣代繳。”楊春寶如是告訴記者。而且作為美籍人士,其薪水可以在香港領取,究竟該在內地還是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有待商榷。 

        事情的疑點還在于,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是在陳啟雄離職之后才提起訴訟的,實際上,在近兩年的時間里,不管陳啟雄的薪水是通過朗訊亞太還是朗訊中國發(fā)放,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實際上都可以扣除為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錢在朗訊的財務體系里發(fā)放,要扣除隨時都可以?!睏顚毚赫J為,朗訊上海代表處在陳啟雄離職之后才追討這筆錢,其動機值得懷疑。 

       而有關人士還透露,陳啟雄在離開朗訊的時候,是辦理過離職手續(xù)的,其離職清單上顯示各項事情都已經(jīng)辦理完畢。 

      “朗訊的財務制度也存在問題,上海辦事處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應該馬上向陳啟雄要回代繳的個人所得稅,這樣才不至于占用公司的資金?!鄙鲜鰝€稅專家也表示,這么長時間沒有要回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在財務報表上如何反映將是一個問題,“其財務制度上肯定存在漏洞”。 

       實際上,2004年朗訊科技(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COO等四人違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而被公司開除,其出事原因就在于財務方面。 

       外籍高管逃稅路線圖 

       “很多跨國公司的高管在跟其歐美總部或者亞太區(qū)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是約定其個人所得稅由自己申報?!边@位個人所得稅法專家告訴記者。 

        該專家告訴記者,在跨國公司中,許多外籍人員收入的大部分是由派遣其來中國的境外公司支付的,境外支付的這部分應自行申報,但如果這些高管不向稅務部門真實申報,境內公司無從知道其境外收入情況,也無從協(xié)助追繳。  

       另外,按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同我國簽訂稅收協(xié)定的國家和地區(qū)的公民,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居住滿183天方可對其境外收入征稅,無稅收協(xié)定的則為90天。許多跨國公司的外籍高管人士即利用此條款游走在中外之間,只要在中國工作不達到規(guī)定天數(shù),中國的稅收部門就無法對其境外收入征稅。 

        根據(jù)公開資料,外企高管利用外籍身份并自行申報的方式偷稅數(shù)量不在少數(shù)。2004年7月,一家外國企業(yè)駐京代表處向北京地稅涉外分局補繳了其2001年至2003年的未繳個人所得稅款,其中,3名員工的補稅金額達到2300萬元。2003年,長春一汽大眾52名外籍員工就被查處利用這種方式偷逃稅574萬元。 

        北京市地稅局的一項統(tǒng)計也顯示,到2005年7月15日為止,北京地稅局已發(fā)現(xiàn)34%的跨國公司代表處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查處補繳個人所得稅收入6356萬元。 
       “估計每年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外籍高管,利用這種方式逃稅的規(guī)模在百億元規(guī)模?!边@位個人所得稅法專家估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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