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官裁定三星禁令失效的原因竟是這樣!華為該如何選擇?
眾所周知,2018年1月11日,華為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訴三星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宣判三星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允諾銷售等方式侵害華為專利權(quán),華為一審勝訴。如不服本判決,三星方面可依法上訴。
本文引用地址:http://butianyuan.cn/article/201805/380055.htm據(jù)集微網(wǎng)此前報道,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奧瑞克(William H. Orrick)裁定,三星電子可以繼續(xù)在中國生產(chǎn)并銷售智能手機。奧瑞克表示,華為和三星雙方在舊金山還有一場訴訟,在舊金山法庭作出判決前,深圳中院的裁決不能生效。
此消息一出,在國內(nèi)瞬間引起軒然大波。難道深圳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是無用的?
美國法官作出裁定的背后原因
據(jù)了解,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指出,考慮到本案的專利為 4G 標準必要專利,在停止侵權(quán)問題上和非標準必要專利不同。在本院責令被告方承擔停止侵權(quán)的判決生效后,華為和三星仍可以進行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談判,如果華為和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xié)議或經(jīng)華為同意,不執(zhí)行本院停止侵權(quán)的判項,應(yīng)予準許。
但是,美國法院認為深圳法院的這項判決能直接導致三星在中國的工廠停產(chǎn),對三星的影響巨大,主要體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美國法院考慮審理三星和華為的許可是否違反 FRAND 原則(公平、合理和不歧視原則),認為三星和華為在加入 3GPP 標準時承諾遵循 FRAND 原則,禁令救濟是受限于合約 FRAND 許可義務(wù)的;
其次,華為在標準專利許可的承諾中涉及了全球的專利組合,雙方都承認中國的這兩個專利也在全球的專利組合中;
最后,華為在中國的專利訴訟勝訴,給三星增加了外部壓力,因此有可能迫使三星接受不符合 FRAND 原則的許可費。
除此之外,法官奧瑞克還引用相關(guān)證據(jù)佐證華為此次在中國訴訟目的在于增加談判籌碼。也就是說,美國法院認為華為在中國的兩個專利是華為 4G 標準全球?qū)@M合的一部分,法院首先審理目前雙方許可的行為是否符合合約的 FRAND 原則,然后才可能考慮專利侵權(quán)。而且華為在美國提起的訴訟先于在中國的訴訟,深圳中院先判定三星侵權(quán),這樣美國法院審查 FRAND 就毫無意義。
法官奧瑞克在闡述本案中美國法院能否裁定阻止深圳法院的禁令,基于摩托羅拉與微軟的判例,采用“Gallo測試”,判斷本案在法律上不會錯誤,在禮儀上是可以容忍的。
結(jié)合上述多個原因,最后奧瑞克裁定,華為在美國法院判決是否違反合約的 FRAND 的原則之前,不得尋求對三星的禁令生效。
若華為不理睬美國法院裁定后果如何?
那么如果華為不理睬美國法院的裁定,后果又會如何呢?
對此,有行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首先對美國正在進行的與三星的訴訟極為不利,這是自然的。
其次,更為嚴重的是可能涉及到反壟斷的問題,實際上三星在反訴時的一個訴求是華為涉嫌壟斷,而法官奧瑞克也引用了美國司法部的助理總法律顧問關(guān)于利用專利壟斷的問題,一旦判定壟斷,后果將會非常嚴重。
最后,最致命的是美國法院將審理華為的專利許可是否符合在加入 3GPP 標準承諾的 FRAND 原則,一旦判決不利,對于華為角逐5G標準將有很大負面影響。
實際上,深圳法院判決三星停止侵權(quán)時留有一個條件:如果原告和三星達成標準必要專利交叉許可協(xié)議或經(jīng)原告同意,不執(zhí)行本院停止侵權(quán)的判項,應(yīng)予準許。
該業(yè)內(nèi)人士分析認為,是否對三星采取禁令是由華為公司來決定的。由此可見,美國法院的這份裁定,并不是為了否定中國法院對三星作出的侵權(quán)判決,而是為了讓華為停止尋求對三星采取禁令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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